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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05年7月23日下午6时许,四川一公司员工陈永与几名同事一起在成都周边的一条江河中游泳,其中一名女子走到河中时突然被河水淹没,陈永急忙朝她游过去,并用力将她推向岸边。但等到在场群众从河水中拉起这名女子后,陈永已不见踪影。直到2006年5月,人们才意外发现陈永遗体。
2006年5月31日,当地政府追授陈永“见义勇为”称号,但由于获救女子拒绝为陈永作证,最终其“见义勇为”称号又被取消。为此,陈永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获救女子为陈永的见义勇为事迹出面作证,并补偿经济损失5万元。
经审理都江堰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永的见义勇为事实,并判令获救女子补偿陈永家属8000元。判决生效后,陈永“见义勇为”的称号随后被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