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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规作业致残 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期:2007-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劳动者违规作业受伤致残,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5年6月,陈某应聘进入福州一家食品公司务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9日,陈某在公司制糖车间从事机台制糖操作时,右手五指被制糖机搅伤,住院治疗15天。同年11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系因公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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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福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陈某因伤导致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同年12月1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食品公司须向陈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400元。

  今年1月,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食品公司提出,公司已明确告知每个员工的工作职责、业务操作流程,陈某在工作中违反车间安全操作规定,窜台到其自身工作领域之外,导致损害发生,公司不承担责任。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食品公司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实际上接受了食品公司管理,履行劳动职责,食品公司也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食品公司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

  法院指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食品公司提出陈某违规操作导致损害发生作为抗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食品公司无法证明陈某存在上述情形,不能免责。

  法院最后判决:食品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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