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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1日,杨甲轮值看管本屯的牛群。当日,邻屯杨乙家饲养的一对母子水牛因无人看管而混杂到牛群中,并紧随杨甲家饲养的一头公牛。傍晚,杨甲赶牛群回圈,因杨乙家的那头母牛发情,紧紧缠着杨甲家的公牛不放,杨甲如何驱逐也无法将自己饲养的公牛赶回家,加之自己年老体衰,无法接受牛们的“缠绵”,只好任由公牛及杨乙家的那一对母子牛在野外过夜。次日,杨甲家的公牛及杨乙家的那一对母子牛均失踪。
后,杨乙以自己家的一对母子牛尾随杨甲家的公牛到杨甲家牛圈边时,杨甲擅自将母子牛赶至村外,以致其水牛丢失,杨甲的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将杨甲告上法庭,要求杨甲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造成杨乙家饲养的一母子水牛丢失的原因在于杨乙没有专人看管自己的水牛所致。事发当晚,杨甲因自己家的公牛被杨乙家的母牛发情纠缠而无法将公牛赶回圈,最后放任自己家的公牛随杨乙家的水牛放于野外,使自己饲养的公牛也随之失踪,杨甲的行为只是放任自己饲养的公牛丢失结果的发生,其无看管杨乙家水牛的义务,对杨乙家的水牛失踪一事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乙无证据证明杨甲的行为与其水牛失踪一事有因果关系,存在过错。遂依法驳回杨乙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