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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先生诉称,被告杨先生交付邮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邮票的鉴定证书,但被告不提供。后原告将邮票退回给被告,被告至今不给原告任何答复。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中山倒印”(纽约倒)邮票一枚,并提供鉴定证书;如被告不能返还上述邮票,应返还原告3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被告杨先生则认为,原告从未提出索要邮票鉴定书一事,7月上旬原告突然打电话称邮票有问题,要求退票,被告不同意,原告强行将邮票退还给被告。后经被告与上海的出票人核对,原告所退给被告的邮票并非被告给付原告的那枚。被告认为原告在交易前后从未提出要求鉴定书一事,现交易早已完成,原告才提出邮票有假,要求退款,被告不能同意。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将邮票交付原告,原告支付约定的价款后,该交易完成,合同即履行完毕。后原告提出被告交付的邮票没有鉴定书,故将邮票退还被告,被告否认原告退回的邮票与其交付给原告的系同一枚。现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退还给被告的邮票与交易时所收到的邮票系同一枚,且未提供双方约定邮票交易时需由被告提供鉴定书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上,原告未对判决结果表态,被告表示认可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