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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至10月间,朱某、李某、王某伙同他人先后在北京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门外、今日假日酒店门前,强行向数位河北廊坊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其中,朱某参与收取“保护费”2.9万余元,李某参与收取“保护费”人民币2万余元,王某参与收取“保护费”人民币9000余元。
在法庭上,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是从犯,且他的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院从轻对其处罚。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李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使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朱某、李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是从犯的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三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分别予以惩处。据此,法院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