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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挪墓地陵园赔偿5万元

[日期:2007-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购买墓地安葬父母后,却发现墓地被挪动。逝者的儿子、儿媳等9人将成都一陵园告上了法庭。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依法判决陵园向原告吴名(化名)等9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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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吴名于2007年与成都某陵园签订两份《合同书》,约定购买陵园某处墓地,并向陵园支付了购墓费及管理、工本费共计19430元。2007年3月,吴名等人到该陵园安葬父母。

  次日,吴名等人再次来到墓地,发现逝者的墓碑已挪到同排的其他地方。双方遂发生纠纷,吴名等9人将陵园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将墓穴迁回原下葬之处、并以登报方式向原告及其家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分别向9名原告每人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双倍赔偿原告所支付的费用38860元。而被告陵园却认为:逝者下葬的位置并没有错误,原告提出要求迁回的墓地早已卖给了别人。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吴名等人提供了两张光盘,称一张光盘为当天下葬时用手机拍得,证明了当天下葬的确切位置。另一张为次日用相机拍得,墓地挪动后墓碑左右位置已经空缺,而原来下葬的地方已经立上空白墓碑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逝者墓地被移动,被告作为墓地管理机构,对墓地负有管理责任,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擅自挪动墓碑及骨灰,违反公序良俗,对原告心灵造成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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