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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某诉称,2007年3月2日,原告在晨曦百货王府井店购买了BASIC HCUSE牌牛仔裤两条,价值人民币936元。买回家后,原告发现面料与实际成份不相符合。牛仔裤上标识产品成份为棉97%,涤纶3%,但经国家棉纺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检后,其实际成份为棉、氨纶。后程某曾多次要求商场解决该问题,但屡遭拒绝。
程某认为,晨曦百货出售的产品的成份标识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分公司退货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