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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他人贿赂 安监局长获刑

[日期:2007-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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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吴国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年底至2005年年底,被告人吴国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收受丰城市铁路钨矿矿长陈万根贿赂款共计4.4万元。2005年2月13日,包工头刘国飞为了感谢被告人吴国华在承包铁路钨矿尾砂回收业务方面的关照,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吴国华主动到侦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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