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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是禹州市某医院的院部内科药房主任,其主要职责是带领药房工作人员做好药品划价、调剂药品及从库房领取药品并监督药品的销售等。由于工作性质,徐某与药商时有接触。2004年元月,经常往该医院销售新特药的药商王某、郭某等人,通过熟人找到徐某,请徐某帮忙给他们统计一下推销的新特药的月销售量,并暗示会给徐某好处费。心领神会的徐某,窃喜之余更多的是忐忑不安,思前想后决定与药房的同事们共商“大计”。统一思想后,徐某便与药商联系。一到月底,徐某与药房的其他人员及时统计出相关药品的销售量,药商也会准时将一个装满回扣款的药袋送给徐某。
正当徐某等人沉浸在外财带来的“幸福”之时,一个神秘的电话却拨到了检察院反贪局。放下电话,检察院马上采取行动,对该药房进行了搜查。面对突如其来的检察人员,看着他们自己亲笔所写厚近千页的药品回扣明细表,徐某等人顿时傻了眼,只好老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因为药房统一管理处方,可以准确统计出药品的销售量及医生的开药数量;并且还负责造计划从库房领药,若不及时造计划领药,某些药品就会出现空缺,医生开处方时就会以其他药品代替,药商的药品就会滞销。为了增加销售量,药商们就主动找到他们,以每支或每盒药品提成0.1元到1元不等的回扣为辛苦费请她们帮忙照顾,从2004年1月到2005年7月,他们先后统计过57种药品,收取回扣72466.85元。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等4人身为国有事业(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药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药品回扣,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