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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月球村公司提出增加“销售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经营事项的申请决定不予登记。
月球村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月球村公司主张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登记申请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意见,法律依据不足,应当不予采信。月球村公司申请增加的经营事项为“销售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该申请内容指向的销售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且经营行为所属行业无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予以确认。据此,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驳回登记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维护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市场经济秩序。朝阳工商分局执法程序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