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和2004年海淀法院采取诉讼禁令临时措施的案件各为1件,2005年此类案件数量增长至2件,而2006年此类案件数量即已达4件。从案件数量来看,采取诉讼禁令临时措施的案件近年来增长较快,而且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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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至2006年,海淀法院共对8件知识产权案件采取了诉讼中的诉讼禁令临时措施,四年中,海淀法院未对知识产权案件采取过诉前禁令临时措施。
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也存在权利人提出诉讼禁令申请但法院未予准许的情况,迄今为止此类案件已出现3例。海淀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当中,对于权利人的诉讼禁令申请未予准许的原因,或是因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权利人之身份,或是因为案件系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权利人之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在海淀法院采取诉讼禁令措施的8件知识产权案件之中,有3件一审法院判决被控侵权人侵权成立并经二审法院维持,有3件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后权利人撤回起诉,有2件一审法院判决被控侵权人侵权成立之后尚在二审法院审理之中;从现有情况来看,此8件知识产权案件,至今尚无诉讼禁令发生错误的情况。
通过对这8件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总结出海淀法院采取诉讼中的诉讼禁令临时措施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
此8件案件之权利人向法院提交的诉讼禁令申请,都是在将起诉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的同时一并提交。
立案庭对于这8起案件均是先予立案,并在立案之后尽快将案件所有材料转送至知识产权庭。
而后,由知识产权庭的具体案件承办法官对权利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审查结论认为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权利人身份、被控侵权人被确认侵权之可能性较大、采取诉讼禁令措施确有必要等,案件承办法官则决定采取诉讼禁令措施,并在必要情况下要求执行庭或审判管理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予以执行。
此8件案件中有6件系在向被控侵权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向其送达诉讼禁令裁定,另外2件系在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下方作出诉讼禁令裁定。
根据海淀法院的实际情况,此种做法较之立案庭在立案之前采取诉前禁令措施有其优点,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和审理难度较大,导致立案庭对权利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确有必要采取诉讼禁令措施难度较大,且海淀法院立案庭自身工作任务繁重,2006年共计立案约5万件,立案庭法官每天需要接待大量的起诉当事人,亦难以安排充足的时间进行此项工作。
海淀法院采取诉讼禁令措施的8件案件都是在立案之后采取相关措施,一般而言,立案之后的2至3日内知识产权庭即可作出诉讼禁令裁定,权利人之合法权益完全可以得到与诉前禁令相同的及时保护,并且经过知识产权庭案件承办法官的严格审查,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诉讼禁令措施的滥用。
及时、准确地采取诉讼禁令措施,有利于调解解决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的纠纷。几年来,海淀法院初步形成了准确、全面、及时地审查证据材料并确定是否采取诉讼禁令措施的程序性做法。
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严格把握作出诉讼禁令裁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地作出诉讼禁令,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考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完善诉讼禁令裁定的法律适用,并逐渐摸索确定适当的诉讼禁令担保金以及诉讼费用的方法;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诉讼禁令执行方法和措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