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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改革的进程与内容——日本司法改革考察报告之一

[日期:2007-06-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司法改革方法论”课题组 [字体: ]


本文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代表团在日本福冈高等裁判所与日本法官座谈。陈永辉 摄


编者按:为推动我国司法改革顺利进行,经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批准,“司法改革方法论”课题组于2006年初成立。课题组就司法改革的方法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研究活动。2006年12月,课题组赴日本从方法论的角度对日本司法改革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考察,收集整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现将考察报告分三期予以刊发。

日本司法改革的进程与内容

——日本司法改革考察报告之一

    2006年12月7日至20日,司法改革方法论课题组代表团访问日本,代表团历时14天,共进行了19项考察活动,与日本法律家及有关人士近百人进行了座谈和交流,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日本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了考察和调研。

    一是有针对性地访问了日本政界人士。代表团先后会见了日本众议院议员河野太郎、内阁金融挑战担当大臣山本有二以及长崎县知事、福冈市议长、副知事等。

    二是广泛地接触了日本法律界人士。代表团访问了日本最高裁判所、京都地方裁判所、福冈地方裁判所和直方市简易裁判所等司法机构,与日本的法官进行了多次对话;访问了法务省、日本律师协会和东京大学、立命馆大学等,与奥岛孝康等日本知名法学家进行了座谈。

    三是访问相关机构并会见友好人士。访问了读卖新闻社、直方市医师协会、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踏入社会的会社藤田组以及私立教育产业麻生塾等,进行了广泛接触和交流。

日本司法改革进程

日本司法改革三大基本方针

□适应国民期望  方便利用、容易了解、更值得信赖

□改善队伍状况  确保职业法律队伍的质量和数量

□建立国民基础  建立国民参与诉讼程序司法制度

进程提示

    ●预备  1996年成立了司法制度特别调查会

    ●启动  1999年内阁设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

    ●调研  2001年提出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立法  2002至2004年相继制定了24部法律

    ●实施  成立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室促进实施

    1996年6月,执政的自民党成立了司法制度特别调查会,并于同年11月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针》的中间报告。1997年到1998年,经济同友会、经团连等财界核心团体及律师协会等先后发表主张,要求建立、健全与全球一体化时代相适应的法制。

    1999年7月,日本内阁正式设置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这一般被视为日本此次司法改革正式启动的标志。审议会由13名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包括法学教授、律师、企业界人士、作家和家庭主妇联合会代表等。

    从正式启动开始,日本的司法改革大致可分为调研、立法和实施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研。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在成立后进行了一系列调研活动,于2001年6月提出了最终报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意见书确立了此次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审议会在提出最终报告后宣布解散。

    第二阶段:立法。2001年11月制定《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并于12月在内阁设置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具体开展司法改革工作,时任首相的小泉纯一郎任本部部长。2002年3月,内阁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推进计划。从2002年到2004年,日本总共通过了有关司法改革的法律24部,内容涉及法学教育、裁判员制度、法律支援和ADR制度等各方面。

    第三阶段:实施。截至2004年底24部法律的先后通过,意味着日本司法改革的立法任务基本完成,并开始进入改革的具体实施阶段。2004年11月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宣告解散,12月在内阁官房内设置了规格较低的司法制度改革推进室,主要任务是在司法改革计划基本完成后从事后续性的一些事务工作。日本的相关部门目前正在具体落实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措施。有的法律,诸如裁判员法,到2009年才开始实施,现正处于宣传、引导的实施准备阶段。

日本司法改革主要立法

    2001年  《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法》

    2002年  修改《学校教育法》

    2003年  《加速裁判程序法》

    2003年  修改《民事诉讼法

    2003年  《人事诉讼法

    2004年  《劳动审判法》

    2004年  《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设置法》

    2004年  修改《刑事诉讼法

    2004年  修改《行政案件诉讼法

    2004年  《关于在刑事审判程序中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法律》

    2004年  《综合法律支援法》

日本司法改革内容

◆ 民事审判制度改革

    日本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较长。日本最高裁判所的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日本地方裁判所民事一审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9.2个月,此后虽有所缩短,但仍在8个月以上;对于存在事实争议、需要询问证人等进行调查的案件,其平均审理期限为20.5个月。日本国民对此十分不满。

    第一,改进和加速审判程序。2003年制定了《加速裁判程序法》,旨在使一审案件能在两年内作出裁判。为此实行计划审理制度,并对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实行专家委员会制度。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2005年4月建立了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专门负责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建立劳动争议裁判制度,以便更加快速、简便地审理劳动关系案件。

    第四,强化家庭裁判所的职能。将以前由地方裁判所审理的人事诉讼(即有关家庭关系的案件,如离婚诉讼)改为由家庭裁判所进行审理。

    第五,强化简易裁判所的职能。调整受理案件标的数额范围,将简易裁判所受理案件标的额的上限由90万日元提高至140万日元,将小额诉讼标的额的上限由30万日元调整至60万日元。

    第六,确保权利的实效性。改进了执行体制。针对妨害不动产案件执行的情况,采取了有利于更加便捷地没收财产等措施;对于涉及到将来的赡养费、抚养费的案件,通过一次性程序就可以执行扣押。

    第七,降低诉讼费用。为了使国民更方便地利用司法,日本从整体上降低了诉讼费,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第八,改进ADR制度。建立私人ADR服务企业的认证制度,这些企业从法务大臣那获得许可证后即可开展ADR活动。诉诸ADR,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第九,改革行政诉讼制度。建立更有效的救济制度,扩大救济范围。

◆ 刑事审判制度改革

    日本的刑事审判制度也由于审理期限长、司法效率低下而引起国民的诸多不满。审议会意见书称,刑事审判的缓慢已成为伤害国民对整个刑事司法信赖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当事人难以承担高额律师费用也是一个问题。2004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的修正案,进行了改革。

    第一,采取措施加快审判进程。日本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进行起诉时,必须坚持“起诉状一本主义”,由于一切问题要到庭上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的久拖不决。为此,日本司法改革创设了“庭前争议整理程序”,在庭前确定诉讼中的争执点及有关证据,并确立了“证据开示”程序,检察官和辩护人必须履行“展示己方证据”的义务,同时,对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可在起诉阶段要求以“即决审判程序”方式处理,以简便讯速裁判。

    第二,扩充、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国选辩护制度。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贫困或其他事由”无法自己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可以由裁判所或审判长为其选任辩护律师,即所谓“国选辩护人”。过去,犯罪嫌疑人只能在提起公诉之后才享有请求国选辩护的权利;改革以后,国选律师在提起公诉之前就可以参加到诉讼进程中;从2006年11月起,重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就可以获得国选律师的帮助。

    第三,强化检察审查会的权限。检察审查会是日本特有的一种制度。为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要求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的妥当性进行监督。检察审查会由11名普通国民组成,经审查认为应该起诉时,可决定“应当起诉”。但根据以前的法律,该决定对检察机关没有约束力。为改变这一弊端,修改后的《检察审查会法》规定:检察审查会作出起诉决定后检察官仍不起诉的,检察审查会可以再次决定起诉,并由裁判所指定的律师代替检察官提起公诉,承担追诉责任。

◆ 建立裁判员制度

    日本的审判一直由专业法官单独进行,对此,日本历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该制度模式可以形成“精密司法”的特色,保证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水平;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是“官僚统治”的典型体现。冷战结束后,随着人们要求严惩犯罪情绪的提高,以及实行“陪审制”的美国对日本影响的增大,后一种主张渐占上风。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提出,要建立国民主动地、实际参与审判决定的新制度,即裁判员制度。

    2004年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在刑事审判程序中适用裁判员制度的法律》。根据该法律,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案件的一审中适用裁判员制度。裁判员从拥有众议院议员选举权的人,即年满25周岁的日本公民中选出,与法官一起就被告人有罪无罪及量刑做出判决。

    裁判员制度只适用于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上诉审仍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由裁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案件范围为:可判死刑、无期徒刑之罪的案件;因故意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合议案件;需要与上述案件合并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合议庭由3名法官与6名裁判员组成,并由其中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但对于无争议的案件,可以裁定由1名法官和4名裁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裁判员独立行使职权,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实体裁判,包括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都应根据合议庭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出,且必须有法官1人和裁判员1人以上发表赞成意见判决才能成立。

    虽然设立裁判员制度的目的是扩大国民参与,但据调查,日本国民大部分并不愿意被选为裁判员参与司法。由于这项制度将在2009年实施,目前日本正在大力宣传裁判员制度,希望引导国民能够逐步接受并积极参与进来。

◆ 法曹制度改革

    法曹,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在日本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三者在内的法律职业的总称。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见书认为,现有法曹队伍已不能适应日本社会的法律需求,因而提出了壮大法曹队伍、改革法曹养成制度等措施。在此意见指导下,日本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第一,增加法律人员数量。设立了新的司法考试,提高了通过率。2004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是1500人,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到2010年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达到3000人。目前日本的法律人员有24130名,改革的目标是到2018年以前达到5万人,相当于平均每2400个国民拥有1个法曹,达到现在法国、德国的水平。

    第二,改革法曹养成制度。改变以前以考试为基础的选拔制度,建立完善把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有机结合起来的过程式的法曹养成制度。其核心是创办了专门培养法曹的职业教育机构——法科研究生院。从2005年4月至今,建立了74所法科大学院,并吸收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实务人员到学院任教。

    第三,改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制度。在法官制度方面,创设了被称为“非常设法官制度”的民事调停官和家事调停官制度;并建立让判事补(即助理法官)短期体验律师工作的制度。在检察官制度方面,让检察官短期地到私人企业工作或体验律师工作,确立了检察官答复检察审议会问题的法律义务。在律师制度方面,建立了新的律师纪律和惩戒制度,允许律师在公共机构和私人企业中工作,律师实行自由收费以鼓励公平竞争;同时日本律师协会亦通过改革措施,实现在有法院支部的地方至少要有两名律师,以解决律师过密和过疏的问题。

◆ 建立法律支援制度

    为了使人们能够更方便地利用司法,2004年6月通过了《综合法律支援法》。根据该部法律,2006年10月成立日本法律支援中心。法律支援中心与律师协会、司法书士会、地方政府和相关单位建成紧密联系的工作网络,建立有效制度和专门化组织帮助人们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支援中心将在50个地方裁判所各自管辖地至少设立一个办公机构,通过电话、面谈和网络方式为人们提供法律信息。在法律人员过疏的地区,属于法律支援中心的律师将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

◆ 应对国际化的潮流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见书提出,在21世纪全面推进全球化的时代中,各国存在着“制度竞争”,而且增强应对国际化的能力将是非常迫在眉睫的课题,因此提出了司法国际化的一些改革计划。已经采取的改革措施有:制定了新的仲裁法,新的仲裁法根据国际化的标准而制定;对亚洲和其他地区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持续性的法律技术方面的援助;为了促进日本律师和外国律师的协作,减少了外国律师在日本活动的限制;开展日本法律的官方翻译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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