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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是陈女士姐姐单位的同事,从未做过医生,也没有取得相应资格及医务人员职业证书。一次,张某与陈女士等人在一同吃饭时声称自己有治病的技能,患有脚病正需治疗的陈女士信以为真,同意让张某医治。
几天后,张某来到陈家后,他先将棉花浸泡在高浓度酒精和白酒的混合液中后,再用紗布将浸泡的棉花包扎在陈女士双足足底。经过约4个小时的包扎,陈女士的双足足底被严重灼伤。此后,张某又多次为陈女士敷药包扎,然而陈女士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愈加严重,双脚已不能下地行走。后悔莫及的陈女士,只得到医院求治。
经医院诊断,陈女士的病情为下肢烧伤III,住院后医生为她进行手术治疗,由于病情恶化,陈的右足2、3趾最终不得不被截趾。出院后,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黄浦法院。陈女士认为,由于张某非法行医的行为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0719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残疾赔偿金37290余元。
在法庭上张某辩称,他是应陈女士的要求为她治疗脚病,属于帮忙性质,也未收取费用。造成现在伤残后果,是由于她在要求治疗时隐瞒自己病情所致。事后,被告也给了陈女士5000元的医疗预付费。现只同意赔偿三分之一的医疗费。
在审理中,经司法鉴定,陈女士双足损伤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10级伤残。
法院认为,张某在没有取得相应资格及医务人员职业证书的情况下,为陈女士治病,其非法行医行为对陈女士身体造成损害,导致陈女士伤残,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50281元,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