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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铧在起诉书中称,李铧与母亲在某处有一处房屋。2007年初,该房屋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李铧与母亲均为被拆迁人。今年2月份,李铧从拆迁办公室接到了该处房屋的拆迁评估报告书。谁知令李铧惊讶的是,自己在评估报告书中竟然是已故人士。报告书的委托方是某村民委员会、评估方是某评估公司,其中有7处将李铧记载为“已故”。
李铧认为自己身体健康,正值壮年、生活正常,突遭已故之诬称,心里十分难受,导致心情郁闷,精神恍惚,连从事目前的工作都受到影响。愤怒之余,她认为某村民委员会和某评估公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利,故将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