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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2003年至2004年间在某汽车公司担任技术顾问。其间,汽车公司使用周先生佩带公司工作牌的肖像做汽车改装业务的广告。2007年1月,周先生发现汽车公司在一家大商场的电梯拐角处使用该广告。周先生认为,汽车公司自2003年12月起,未经周先生同意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他的巨幅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利用他在汽车改装行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客户信赖,从而取得高额营业收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汽车公司辩称,周先生在公司担任技术顾问职务期间,对汽车公司的经营利润享有分成。公司于2004年初至年底使用周先生的肖像时,周先生是佩带汽车公司胸牌拍摄的广告,周先生对肖像的使用情况是明知的。2006年因经营场所搬迁,周先生的肖像显露出来,并非汽车公司想牟利。
法院认为,汽车公司未经周先生同意,利用周先生在汽车改装方面的特长,擅自使用周先生肖像做与汽车改装业务相关的广告以谋取商业利益,侵犯了周先生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