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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扣保费致幼儿理赔减半 西峡一幼儿园被判弥补损失

[日期:2007-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5月21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阳光幼儿园赔偿原告杜飞飞2487.04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幼儿园是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29岁女青年李红梅利用自家房子和庭院开办的一所个体幼儿园,可容纳30名幼儿。幼儿入园时,每人每学期需交350元入托费,每年并缴纳3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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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3岁的幼儿杜飞飞和20多名幼儿一起入托到阳光幼儿园学习,杜飞飞的爸爸杜建华按照阳光幼儿园的规定交纳了3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2006年7月30日,杜飞飞在家里玩耍时不慎从房屋上摔下受伤,送往医院治疗后支出医疗费3158.08元。事后,当杜建华向保险机构理赔时,得知阳光幼儿园只给杜飞飞投了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7年3月10日,杜建华作为儿子杜飞飞的法定监护人,将阳光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诉请赔偿私扣的15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理赔款2487.0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阳光幼儿园在收取原告杜飞飞3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后,就与原告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应当足额为原告投保。但是,被告只给原告投保15元,私扣原告15元保险费,未尽到代理责任,导致原告受到意外伤害时只获得一半的理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原告受到意外伤害时另一半未能获得的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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