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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4日,襄樊市樊城区居民毛某17岁儿子小华(化名)没钱打游戏,在找父母要钱遭拒后,趁家中无人,便到马路上喊来收购旧家电的孟某到其家中,将家中2台21寸彩电、1台电冰箱低价卖给孟某,共得款480元。
毛某回家发现彩电冰箱不翼而飞,经询问,得知是儿子卖给了收破烂的。几天后,毛某找到孟某,要求返还上述电器,孟某称,冰箱彩电都已卖掉了,拒绝返还。经多次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法庭上,孟某辩称,其不知道小华未满18岁,且是小华喊他去,自愿卖给他的,其行为属合法收购。
法院认为,毛某之子将其家中电器处理,低价卖给了孟某,其子在处理财产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予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