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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认为,其公司所属“诺贝尔”轮在宁波金塘锚地锚泊时,由于为锚泊在附近的“四航奋进”起重船护航的拖轮“粤工拖36号”驶离该起重船,致使该起重船失去护航,终使其在涨潮期间因不能自控而从后面追上并且碰撞了“诺贝尔”轮,致使“诺贝尔”轮两舱全部进水而沉没。
被告方认为,其所属的“四航奋进”轮在锚地正常锚泊时,由于“诺贝尔”轮不适航、违反安全锚泊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过失所致,该轮应依法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向法庭提出反诉请求。
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次开庭后,合议庭将做进一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