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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大黄屯村的申明河与另外三个朋友一起在本村路家峰家打牌,玩至深夜,五人趁着牌兴,接着喝起了酒。深夜两时许,不知不觉五个人已经四瓶酒下肚。接着,申明河与路家峰一块骑申明河的摩托车出去“兜风”。结果两人一去未归。凌晨5时左右,才被人发现发生了车祸,此时,申明河已经死亡,而路家峰也身负重伤。
交警因无法判断是谁驾驶的车辆,不能确定事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死者家属与路家峰发生争执。死者家属认为路家峰在酒后与死者一块开车“兜风”,造成严重后果,路家峰对此应负一定责任,于是将路家峰告上了法庭。
新乡市中院经二审认为,申明河与路家峰酒后驾车,离家外出兜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明河死亡。对此事故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申明河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鉴于此次事故是两人一起兜风发生的,路家峰又无法证明自己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或使尽了应当注意的安全义务,所以他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给造成申明河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