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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剑诉称:自己于1981年到北京市某建筑材料制品厂工作,1983年被捕入狱,1994年出狱后到该单位要求转移个人档案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某建筑材料制品厂答复找不到自己的档案,也不能说明档案的去向。现因被告的过失行为,导致自己至今未能找到工作,社会保险机构也不能为自己上各种社会保险,致使原告就医后不能报销医药费,今后生活也无保障。
为保护合法权益,刘剑起诉要求某建筑材料厂将其个人档案移送至自己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齐1994年至今的工龄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