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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缈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钱缈通过面试到某公司从事润剂操作员工作。实习期间,该公司没有进行任何职业伤害方面的培训、体检和原料的毒害介绍,劳动合同中也未见有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的介绍。由于大部分有机原料均为易挥发性液体原料,可以渗透棉制工作服而接触皮肤,两年后钱缈开始出现皮肤过敏症状,一年后扩散至全身,虽多次就医却未见好转。由于浑身骚痒,影响了钱缈的工作生活。后钱缈调离浸润剂车间。今年4月,经医院诊断为接触性皮炎。
现钱缈认为该公司的很多行为均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自己因接触浸润剂而发生过敏,故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并要求公司赔偿毒害补偿费等损失一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