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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生产的燃气灶具于2005年11月进入道县家用电器市场销售。为了促销其产品,该公司在产品包装箱和保修卡上印制 “CCTV上榜品牌(未明示年度)”对消费者进行宣传。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该公司对外宣传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夸大了宣传内容,造成了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每年都是上榜品牌,属不真实的广告宣传行为。
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道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