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陈某于2007年2月6日得知有人销赃,包括其家中被盗的一辆五羊本田100C两轮女装摩托车。同月8日上午,陈某去到位于梧州市步埠路某摩托修理店找见黄某,以黄某买卖赃车为由,要挟黄某付给自己精神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否则将向公安机关举报黄某买卖赃车行为。经双方讨价还价,黄某被迫同意付给陈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当即给付现金2000元,还写下了一张3000元的借条,并注明五日内还清。此据由陈某收执。同月2月13日,当陈某应黄某的要求再去到摩托车修理店商量“欠款”事宜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陈某退出其所获的赃款,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黄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本是盗窃案件中的被害人,但他在发现其被盗的摩托车后没有向司法机关报案,而是用非法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发后,陈某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