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张清被聘为安徽省长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材料部业务员。2005年7月,张清分工负责公司原料合同的审核结算工作后,因一名供货商产品不合格而屡次被长江公司扣款,觉得发财机会来了。随后,张清找到该供货商业务员向林(另案处理),称可以帮忙。接着,张清又找本公司品质部制样员周力(另案处理),要求对供货商的产品照顾一点,并许诺给其好处费。此后不到五个月时间里,通过样品作假的手段,张清伙同周力共同为供货商牟取暴利,收取好处费1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清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合并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