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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作假为供货商牟利 钢厂内鬼受贿获刑

[日期:2007-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5月22日,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清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张清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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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张清被聘为安徽省长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材料部业务员。2005年7月,张清分工负责公司原料合同的审核结算工作后,因一名供货商产品不合格而屡次被长江公司扣款,觉得发财机会来了。随后,张清找到该供货商业务员向林(另案处理),称可以帮忙。接着,张清又找本公司品质部制样员周力(另案处理),要求对供货商的产品照顾一点,并许诺给其好处费。此后不到五个月时间里,通过样品作假的手段,张清伙同周力共同为供货商牟取暴利,收取好处费1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清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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