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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一名叫李青侠的年轻女子慕名从河南镇平县农村进入曲靖淘金。随后未经工商机关允许和批准,便擅自加入深圳某贸易公司成为产品营销代理商,以连锁销售为名,采取发展下线人员的途经获利。她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散发宣传资料,鼓吹公司的政策和前景,以高额的利润回报和零风险等条件,极力怂恿他人成为下线,逐渐演变成为一种“金字塔”型的传销模式。
据法庭调查,李青侠发展的河南老乡侯红钦、党清群为其下线从事非法经营西服、化妆品等物,其中李青侠非法经营数额达270余万元, 侯红钦非法经营数额达249余万元,党清群非法经营数额达162万余元。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三被告人手绘的多份传销网络图表、下线人员工资表、多份证人证言及工商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法庭一审认为,李青侠等 被告人的行为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背道而驰,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故依法判处李青侠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同罪分别判处侯红钦,党清群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并处罚金45万元,25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1年。同时判决没收3被告人违法所得16万余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以自己同样是受害人,所发展下线的经营数额不能累计到自己名下等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终审审理后,鉴于三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不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等实际,作出前述改判。
法规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