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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被告人伍明化名“刘义和”,以股东身份筹备成立安徽康和斯商贸有限公司,在股东均未出资的情况下,委托合肥鑫典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申请注册康和斯公司登记,并帮助其“垫资”以通过验资。
通过鑫典公司经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的虚假运作,康和斯公司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周某某随即从康和斯公司验资账户上将注册资本180万元分两次转出。在康和斯公司成立当日,其账户资金即为零。
公司成立后,伍明伙同他人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散发印制的康莱斯系列产品推广中心招商计划等方式,吸引人员参加,并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600元一套的保健品,取得加入资格,成为康和斯公司的兼职业务员。
同时公司还通过现金高额返利、介绍销售保健品拿提成等方式,诱使被发展人员逐级发展下线购买保健品,牟取非法利益。
自2006年初至同年4月,伍明等人先后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涡阳县发展了一批一级兼职业务员(下线),又通过一级兼职业务员发展了二级兼职业务员(下线)300余人,累计非法经营数额达69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