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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交通稽查所所长贪污公款获刑5年

[日期:2007-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5月22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额尔古纳市交通征费稽查所所长马忠林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收款不入帐、虚开假票据等多种方式侵吞公款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马忠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赃款45922.15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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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忠林,男,高中文化,原额尔古纳市交通征费稽查所所长。被告人马忠林在任莫尔道嘎公路征费稽查站站长和任额尔古纳市公路征费稽查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收款不入帐、虚开假票据等多种方式侵吞公款192514.15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马忠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没收财产2万元。赃款192514.15元,全部上缴国库。

    被告人马忠林不服,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该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贪污行为,应宣告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马忠林用本单位小金库现金45922. 15元,为其女儿马晶(本单位出纳员)偿还挪用的养路费。2003年,马忠林用虚开的电费收据冲抵了上述款项,使其平帐,从而将公款45922. 15元非法占有。案发后,检察机关将赃款追缴。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忠林非法侵吞公款45,922.15元的事实清楚,上诉人马忠林用虚开的电费票据冲抵小金库帐后,已不存在欠款,其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主观故意。故原审认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定性准确。其他事实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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