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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间,被告人刘建辉经其妹夫介绍在加入传销组织,并购买了传销产品。刘某是被告人刘建辉的上线。2006年10月7日,被告人刘建辉与刘某等传销组织中的十余人签订了一份返还提成款的协议。刘某以其上线未到而拒绝在该协议上签名,其他人在该协议上签名。而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刘某应返还被告人刘建辉传销提成款1824元。但被告人刘建辉一直未得应返还的提成款。
2007年1月19日,被告人刘建辉把两根硝铵雷管炸药导线接缠在一起,并放在衣服口袋内,从一小摊处购买了四节一号电池(未开封)。之后,被告人刘建辉找到刘某家。经敲门入室,被告人刘建辉提出要刘某给其3000元钱,刘某对此进行了拒绝。被告人刘建辉便拿出准备好的炸药装置进行威胁。双方争吵中,刘某夫妇将被告人刘建辉手中的炸药抢走。之后,刘某的弟弟向110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将被告人刘建辉抓获。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建辉犯抢劫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建辉与刘某之间因参与传销活动而存在非法债务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携带炸药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建辉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