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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被告人覃长俊担任环江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期间,利用环江教育局教研室分别与该县教育局印刷厂、都安民和印刷厂印制《小学检测作业》、《小学单元检测题》之机,非法收受印刷厂给的回扣费共58261元。案发后覃长俊全部退出赃款。
2003年底至2006年春,被告人莫国辉在担任环江教育局勤工俭学办主任期间,利用环江教育局勤工俭学办、教研室与都安县民和印刷厂印刷《小学单元检测题》、《段、期考试题》之机,非法收受印刷厂给的回扣费15835元。同时,莫国辉又侵吞都安县民和印刷厂返还给环江教育局多付的税款2771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