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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生在担任北京市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商场营运部营销干事期间,于2006年6月至8月,利用处理积分卡、充值卡等相关业务之机,使用虚假的客户信息和作废的充值卡,办理积分卡5张、充值卡2张。王生私自将该七张卡激活,向内虚冲卡值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后使用该7张假卡用于个人消费和为顾客刷卡结帐,将顾客支付的现金货款据为己有,共计侵占本公司货款人民币1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生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生案发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向单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处判决被告人王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