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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0月16日1时许,张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一个小区内,用携带的钥匙,将停放在此的一辆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奥迪A4轿车、一辆奥迪A6轿车的车身多处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6570元。第二天,张某被刑事拘留。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张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