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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15时许,张平(化名)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与停车楼的连廊钢桥处,未按照原施工方案施工,违章安排岳某、杜某等人用叉车作为起重工具安装电梯。在安装65号自动人行步梯时,因操作人操作不当,岳某、杜某驾驶的两部叉车和电梯一起摔落至桥下,造成岳某死亡、两部叉车和电梯损坏。
经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张平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违章使用叉车进行吊装造成施工作业中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且未对岳某等人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也未对叉车进行审查验收,致使岳某等人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张平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由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北京中建华宇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先期赔付被害人岳甫亮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7.5万元,后张平所在单位北京建大博盛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承担整个事故经济损失79.54万元中的30万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平无视安全生产法规,违章施工,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张平当庭自愿认罪,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其他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对事故亦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张平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判处其拘役5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