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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6日晚,被告人高国杰伙同李鸿杰(已判刑)经预谋后,携带工具到登封市送表矿区刘楼一三煤矿,趁无人看守之机,将雷管仓库门锁撬开,盗走2284枚电雷管。案发后,虽然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被盗雷管1040枚,但高国杰却闻风而逃。直到2006年11月14日,高国杰才被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国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爆炸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但其自愿认罪,且已追回被盗的电雷管1040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