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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23时40分许,家住贵州省遵义县的司机王某驾驶一辆重型箱式货车由柳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柳南高速公路665KM+800M时,从中央隔离栏紧急通道违法掉头,致使从南宁往柳州方向在快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一辆宝马小轿车与其侧面发生碰撞,造成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魏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西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面对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照片和报告等证据,被告人王某当场认罪,仅辨称其是被车主逼迫才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倒车,请求从轻处罚,却没有相关证据提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辨称其被车主逼迫,只有辩解,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