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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例"偷水官司"一审判决 偷水者获刑五年

[日期:2007-05-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因被指控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原负责人李某和无业人员刘某,被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据了解,这是河北省首例因被指控盗窃城市公共用水提起讼诉而被判刑的案件。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李某是原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法人代表,刘某曾是供水公司临时工。经查,从2001年6月至2002年底,李某先后指使刘某在石家庄市东岗路清馨苑小区内,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2006年8月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无罪,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石家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06年11月1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3月30日,裕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为谋取单位利益而实施盗水,并认定2001年10月至2002年底期间盗水价值34379.56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刘某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认可,法院予以确认。犯盗窃罪的刘某被从轻、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上诉期内,李某提出上诉。

  “这是河北省首例因偷水被判刑的案件,在提高公民法制意识的同时十分具有示范作用。”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新强说。从2005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今,这起备受关注的首例“偷水”官司经过几次过堂终于有了一审判决。

  物业经理雇“专业人员”偷水

  2003年初,位于东岗路上的清馨苑小区用水量引起了供水部门的怀疑,与此同时负责小区物业的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三名工作人员,向供水监察部门举报该小区物业有偷盗水的行为。供水监察大队立刻着手调查,发现小区内水表总阀铅封被破坏,锁口松动。此外,该小区在居民没有大的变动情况下,用水量却逐年减少。发现异常后,供水部门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经过调查,2002年几个月间,偌大的900多户居民的小区包括门脸及商业用水在内,用水量只有一两千吨,十分反常。

  公安机关侦查结果显示,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指使手下工作人员找到“专业人员”刘某偷水。“第一次见到刘某是在2001年快冷的时候,看到他跳到表井里还以为是自来水公司的,后来这个人每月的月底或者月初都来一次,我知道是为我们调表偷水的。”小区电工王某在法庭上作证时说。刘某曾是供水公司的临时工,掌握了水表构造等知识,其利用专业特长为偷盗水的人调拨水表。物业公司按照居民家中的水表收水费,然后经过刘某“妙手”调拨减少总水量,从而赚取当中的差额。

  据查,该小区物业部门只收缴了小区60%的居民水费,交给供水公司后,居然仍有数万元的盈利。

  窃水也犯“盗窃罪”?

  偷水也被判刑?记者做了一个简单的小调查,街头随机采访了10位市民,其中一半以上的居民对于偷水是违法行为并没有概念。河北九歌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柱律师表示,近年来,窃电、窃水、窃气等行为在各地屡有发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浸染,人们已习惯于将国家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都视为福利性待遇,以至于时至今日仍有许多人基于惯性思维的延续,将盗用国家供应的水、电、气当作正常之举。

  近年来,随着对窃电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相关法制宣传的逐渐深入,“窃电也是一种盗窃”的观念,已逐渐为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所接受。但是,由于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较为隐蔽,有关政策力度尚有欠缺,所以“窃水不算盗”的看法仍然占有很大市场。

  该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大量窃水已经不单单是罚几倍水费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种应接受法律惩处的犯罪行为。

  打击偷盗水还需法律支持

  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李某提出了上诉,这起首例偷水官司并没有最终尘埃落定。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单位在偷盗水。据供水监察部门介绍,如今他们发现盗水者主要通过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擅自启用消防栓和无表防险装置;拆除、改装、伪造、损坏用水计量装置等方式实施盗水行为。但是平时大多数偷水者实施行为较隐蔽。

  “为遏制盗水违法行为,吉林天津等省市都出台了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的法律规定,分项对盗水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偷水现象。而我省尚未出台针对盗水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无形中加大了对这种案件的执法难度。”石家庄市供水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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