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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城章系高陂黄田石灰坑+508煤矿股东之一。2006年12月12日,高陂黄田石灰坑+450主井把高陂黄田石灰坑+508煤矿巷道打穿,导致508矿的巷道垮塌,工人被堵在巷道内。此事发生后,508煤矿要求450煤矿对此事作出处理,但由于450煤矿未及时作出处理,两矿因此而产生纠纷。
2006年12月13日上午,张城章以其508煤矿巷道被打穿为由,纠集并组织卢钦先、陈晋生等100多人,头戴矿帽、手臂扎毛巾、手持砍刀、锄头柄等工具冲到石灰坑450煤矿,殴打张某等人,并将该矿办公楼门窗、办公桌等物品及一部新凯小汽车的全车玻璃、大灯等车外观砸坏,待公安人员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才平息此事的进一步发生,并将张城章等人当场抓获。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张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黄田石灰坑煤矿被损坏的办公室门窗、办公物品及小汽车的玻璃、大灯等总价值为7815元。
法院另查明,卢钦先还另外参与寻衅滋事三起,被告人黄俊兴参与寻衅滋事一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晋生、卢钦先等15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中被告人卢钦先参与寻衅滋事四起、被告人黄俊兴参与寻衅滋事二起,其余被告人均参与寻衅滋事一起,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