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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前后,在宜昌打工的李绪荣认识了保康籍男子张禹(已判刑)。张禹因不满自己的妹妹与保康县店垭镇的姚某谈恋爱,遂邀约在一起打工认识的被告人李绪荣及唐光升(在逃)、王平(在逃)三人一起对姚家进行抄家作为报复,并许诺事成之后,每人给500元的酬劳,三人都答应了。
2002年10月8日,由张禹先住进姚家做内应,被告人李绪荣及唐光升、王平藏身于姚家牛栏内。当日深夜12时许,张佯装上厕所打开姚家大门,在外等候的三人进入姚家与张禹共同对姚某的父亲及张禹的妹妹进行殴打、捆绑,并抢走现金1847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绪荣伙同张禹、唐光升、王平共谋抢劫他人财物,采用里应外合进入他人住户,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