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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修法扩大保护妇女权益 性骚扰等可追责

[日期:2007-05-06]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于英杰 [字体: ]
“我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明年肯定要大改。从目前草拟的修正案草案来看,新增和修改的篇幅占到85%左右。”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昨天在无锡结束,修改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初定进入明年省人大的立法计划。
  
  随着就业压力加大,不少机关、单位在招聘职工、录用公务员考试中,经常出现“仅招男性”或“男性优先”,并提出身高、相貌等要求。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姜巧玲表示,针对这些歧视现象,修正案草案新增禁止性条款,学校招生、用人单位招工时,除特殊专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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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多少也会影响夫妻双方关系,甚至由此引发家庭纷争或暴力,而女性往往受到伤害。这次修改时,草案对妇女权益做了最新明确,“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并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这就意味着,妻子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有“私房钱”。
  
  10余年前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对性骚扰予以禁止。目前完成的修正案草案将对此予以完善,一是增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搜查女性身体”,如果要依法搜查,必须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二是明文规定,“禁止以语言、行为、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对单位性骚扰,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和工作中的性骚扰”。
  
  这些年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婚内强奸”是一个重要表现,女性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所以防止家庭暴力成为该修正案草案所要重点完善的一个方面。草案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且明确,“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有了立法保障,婚内强奸、性骚扰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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