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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排队超200米免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修改

[日期:2007-05-06]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娄和军 于英杰 [字体: ]
本信息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省人大昨高票通过此项让司机叫好的规定

  3月1日起,驾车人走沪宁高速,很有可能一分钱不用交,便能到南京或上海。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修改后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首次明确规定,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必须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等待交费,或者开足道口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200米,收费站要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也有权拒绝交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审议报告中表示,此项突破性规定走在全国前列。

  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一审时,3个小组的委员都认为,应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管理者保证道路畅通、快捷的责任,高速公路应开足收费道口,如果车辆积压到一定数量时,应该免费放行。而在前天和昨天进行二次审议时,有的地方和委员更明确指出,驾车人是按享受高速公路的快速标准来缴纳道路通行费的,如果车辆在收费站排队几百米甚至上千米,等上几十分钟,高速服务已经打折,再按原标准交费显然是不合适的。

  记者注意到,在设定收费站免费放行条件上,前天提交二审时修正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是,“开足收费道口后待交费车辆排队超过400米,应当免费放行”,同时设定了一些“可以例外”的特殊情况。但在昨天正式通过的《条例》则又有两大进步,一是上述条文中的“排队超过400米”缩短为“200米”,二是删除了“例外情形”,即便是由于大雾、冰雪等原因关闭道口,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后,收费站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拥挤、堵塞的,照样应该免费放行。与之相适应,《条例》还增加了如下一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200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委员们认为,取消例外情形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开车人的利益。记者在表决现场看到,修改后的《条例》获得了委员们50票中的49张赞成票,另有1票弃权,可谓是顺应民心民意。

  当然,并不是收费站车辆排队就可以免费,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未开足收费道口时,第10辆(含)以内的车辆,以及开足道口后200米以内的车辆,是不免费放行的,只是对后面的免费。

  在审议时也有人提出,如何确保这些条款执行的可操作性,比如,驾车人如何确定自己是第11辆车;驾车人有意拉长车距排在200米外,算不算免费;怎样避免大型车辆在服务区自行编队,集体出现在收费站,以图“享受”免费,等等。对此,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很坦然地表示,在审议时已经考虑到了如何操作的问题。上海广东此前已进行探索,收费站设有专门摄像头和监控设备,很快锁定哪台车该免费,而遇到车辆拥堵时,收费站统一收10元低费放行;或通过监控设施来调控,没等车辆排到200米,便提前低费放行,使车辆总积压不超过200米。

《条例》四大看点

  昨天修改后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除了“车辆积压,收费站要免费放行”的最大亮点外,还有以下四大看点值得关注。

  不准在隧道内修车

  省人大法制委刘克希副主任委员在报告中建议,在三方面对高速公路隧道管理作出补充规定,一是增加“禁止在高速公路跨江大桥上和隧道内检修车辆,确因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请求援助。”二是增加“车辆在隧道内遇到障碍、发生故障等原因停车的,驾驶人还应当组织乘车人迅速撤离隧道。”三是在修改稿中增加了违反规定在隧道内修车的法律责任,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12类车不得上高速

  为保障高速公路畅通,《条例》禁止行人和12种车辆上高速,分别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卸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车辆。

  救灾抢险车免通行费

  《条例》对哪些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做出了详细规定,即军车、武警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交换通行卡不再罚3倍

  审议时,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费的车辆,不少委员、地方和省人大法制委认为,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收3倍以下通行费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因此昨天通过的《条例》作出如下规定:“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缴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以要求其按照本省路网全程交纳通行费。”

 16种违章行为罚200

  昨天通过的新《条例》在行人、驾车人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50元、100元、200元、500元等层次统一调整到200元;共有16种行为,包括:

  1、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2、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3、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行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4、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或者不经减速车道减速直接进入匝道的;5、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控制车速的;6、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停放的;7、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者变更车道的;8、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的,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除外;9、在服务区内非停车区域停车或者转运旅客、货物的;10、通过施工路段不服从指挥或不按标志指示行驶的;11、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和穿越中央分隔带或者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的;12、在高速公路上停车的;13、占用行车道修车的;14、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或隧道内检修车辆的;15、车辆遇障碍或者发生故障停车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16、驾驶非清障救援车辆拖拽故障车、事故车的,或者驾驶清障救援车辆执行任务时不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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