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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市民起诉公路局终审败诉

[日期:2007-04-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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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不服公路管理部门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上诉人的请求被驳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公路局鼓楼稽征所认定,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凤于2006年7月28日到被告处缴纳车辆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养路费600元时,被告以原告的行为属逾期缴纳养路费,据此对其征收2006年7月1日至7月28日的养路费滞纳金28元。原告不服,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告返还违法征收的养路费和滞纳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现行征缴办法和标准,自觉缴纳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稽征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在国务院未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之前,被告据此向原告征收2006年7至12月的公路养路费600元,并收取滞纳金28元,其征收行为法律依据充分。

    鼓楼法院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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