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刘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11月13日上午8、9点钟,刘女士从自己所住小区5号楼去儿子家所住的4号楼,走到4号楼地下室入口时,被楼上落下的砖块砸中头部受伤,后被家人送到了医院。事发后,派出所接到报案及时出警,然而经过多方排查仍无法确定该砖块系何人所扔或从哪家落下,无法确定责任人。
刘女士认为,既然具体扔砖人或落砖住户无法查清,则她受伤所在小区4号楼地下室入口处二楼以上诸家住户皆有嫌疑,应是她所受伤害之共同致害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7款之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18户住户共同赔偿她因此次伤害已付的医药费16751.8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