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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19岁的周某与17岁的江某、16岁的李某均系黑龙江籍农民,为挣钱结伴来山东临沭县某村一企业打工,其中周某系初中文化,江某与李某均为小学文化。
2006年9月29日18时许,周某、江某、李某三人因想回东北老家却没钱,为筹路费心生邪念预谋抢劫。21时许,三人来到邻村袁某正在营业的小商店,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袁某现金300余元、香烟5盒,共计价值330余元。袁某随即报案。次日,周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的江某与李某第三天也被辑拿归案。
案发后,追缴赃款80元,已退还受害人。今年2月,检察机关以三被告犯抢劫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案发时江某、李某系未成年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三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