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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湖北省荆门市两男女王某、宁某冒充学生家属到荆门市鸿程职业高中找该校女学生廖某谈话,该校校长张某怀疑王某、宁某是前来学校挖生源的,遂指使其子对王、宁两人进行跟踪。
傍晚,王、宁两人离开学校,前往该市掇刀区。当晚21时左右,鸿程职高校长张某打电话给儿子,授意他和学校其他老师将王、宁两人从掇刀强行带回鸿程职业高中。在校长办公室内,张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威胁,后又将两人关在办公室内,造成王某轻伤。12月12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王某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