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
2006年9月8日,25岁的谢某从怀柔区县城乘租孙革明驾驶的面包车前往某服装厂面试,后在送谢回怀柔县城途中,孙革明见谢对怀柔路况环境不熟,心生歹意,慌称更换回城路线,将谢骗至怀柔区一树林内欲与谢发生两性关系。在遭到谢反对后,孙革明恐事情败露,遂起意杀人,用双手扼压谢的颈部,造成谢死亡,并将尸体藏埋于现场附近一干涸河沟内,同时掠走谢一部移动电话。
公诉机关认为,孙革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