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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份至2005年12月份,为吸收济源市货运信息中心车队的保险业务,时任济源人保公司经理的程三喜安排财务科长王志萍,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济源市货运信息中心车队不能领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情况下,采取虚列手续费支出的方式,从本公司财务透支现金26.27万元,分多次暗中付给济源市货运信息中心车队,被该车队经理苗红战收取。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济源人保公司在与中心车队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向中心车队支付手续费,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程三喜作为主管人员,被告人王志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上诉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