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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1日下午2时许,安徽江淮电缆厂挤塑车间工人叶晓军上班时间睡觉,被车间主任余某某发现扣工,并遭批评。叶晓军怀恨在心,下班后,同叶飞、魏国林一起喝酒时说起要教训一下余主任。
8时许,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厂大门口,电话叫余某某出来说是有事。余某某只身来到厂大门口一道岗,叶晓军上前质问余某某:“下午扣工是不是对我有意见?”未等余某某回答,魏国林上前就打了余某某一记耳光。余某某转身就往厂二道岗跑,三人先后追上余某某,对他进行拳打脚踏,造成余某某面部、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折断七枚以上的重伤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叶飞、叶晓军、魏国林为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系共同犯罪,对造成余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应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