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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骏等三名被告人为四川达县人,均系无业人员,在案发前数月三人便预谋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张子雄、皮骏还多次到郫县犀浦镇某学校附近踩点和物色绑架对象。
2006年11月7日7时许,皮骏等三人由张子雄驾驶一捷达车,在犀浦镇明珠花园附近,由皮骏、向华将上学回家途中的被害人刘某劫持上车,便将该车开至成都市青白江区某乡村张的暂住房内,后采用捆绑、蒙眼等手段将被害人拘禁在此房内达9天。期间,张、皮二人多次打电话给被害人的亲属并以撕票相威胁,意欲迫使被害人的亲属交出120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赎金。当月15日15时许,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认为,皮骏等三名被告人经预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确已构成绑架罪,且在该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积极参与,所起作用相当,不应有主从犯之分。但考虑到张子雄有立功表现,三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随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