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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儿童医院医务处副处长田宏受贿被判十年

[日期:2007-04-22]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务处副处长田宏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终审判处被告人田宏有期徒刑十年。
本案例由[法信网]Law863.Com收集整理

    今年42岁的田宏,大学文化,被捕前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儿童医院驱铅门诊负责人。

    检察机关指控,田宏在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及医院驱铅门诊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2003年10月、2004年3月收受该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给其的人民币2万元。2004年6月又接受该公司为其支付的赴日本国旅游费人民币8450元及收取该公司给其的美元500元。2005年5月收取该公司为其购置的尼桑牌蓝鸟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8592.92元。田宏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1150.17元。后田宏被查获归案。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田宏予以了否认,他称,所收取的2万元中,其中1万元是因某制药公司支持一项学术研究并邀请其参加所付出的劳务费,另1万元是那家制药公司的北京办事处经理小芳(化名)在他父亲住院时给其父交的住院押金。而去日本旅游是由于他父去世后,小芳约其一起出去散心。关于那辆车的事,他说因为小芳是该制药公司北京办事处的经理,她的产品是否能在儿童医院销售、盈利,对其公司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才赠予他的。那些财物并非是他受贿所得,根本不构成受贿罪。

    田宏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说,指控制药公司为田宏买车一事的证据不足。该公司在儿童医院所做的临床报告,已经付出了大量钱财,在2005年5月该报告早已完成的情况下,不可能再花18万余元为田宏购买高档轿车。另外,指控田宏利用职权收受汽车的证据不足。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早已在儿童医院销售,田宏不是药事委员会成员,其分管的工作也无药品采购及进药职责,田宏也不能对该药品在儿童医院顺利销售起决定性的作用。

   为证实田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其中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给田宏买车的原因是该制药公司在北京儿童医院的临床排铅试验报告刚出来,北京只有儿童医院才能做排铅试验,且具有权威性,能给该公司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买车是因为田宏是儿童医院主管进药的医务处的副处长,他多次提出要其公司为他购买汽车,为了公司今后在儿童医院的产品销售,同时也怕得罪他,所以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同意为其买车,且公司肯花18万余元为田宏购置高档轿车,正是基于其公司前期投入得到了良好的回报,继而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不得已为之。而田宏的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了有关其不构成受贿罪的证据。

    一中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审理后查明,田宏在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务处副处长及医院驱铅门诊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液在北京儿童医院做了临床观察并提供了临床观察报告,为该公司代理销售的药品复方太子参颗粒向儿童医院药事委员会提出进药申请,为此,分别于2003年10月、2004年3月收受该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给其的人民币共计2万元。2004年6月又接受该公司为其支付的赴日本国旅游费人民币8450元及收取该公司给其的美元500元(折合人民币4107.25元)。2005年5月收取该公司为其购置的尼桑牌蓝鸟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8 592.92元。以上财物共计人民币221150.17元。据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田宏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而对于田宏的辩护人为其所作出的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以及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则不予采纳。

    一中院认为,田宏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医药公司钱财并为医药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据此,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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