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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6日,嫩江县北兴村村民苏金海去同村村民于某经营的小卖店买酒,发现其抽屉内有钱。当晚,苏金海到李勇家,向李勇提出去小卖店盗窃,李勇表示同意。二人携带砍刀、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于某的小卖店后墙处,经过抠、挖近2个小时,将后墙挖开一个大洞,潜入室内将抽屉撬开,盗走现金1万余元、香烟26条(价值691元)。苏金海分得赃款5600元,李勇分得赃款5350元。次日,二人即被抓获。赃款及香烟被追回,依法返还失主。
法院认为苏金海、李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苏金海系主犯,李勇系从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