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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绪于1996年4月和7月先后应长城公司总经理丹文江、华美公司总经理张守山的请托,私自决定并安排本单位信贷科科长贾宏伟经手,以济源建行名义,将本单位小金库中的30万元借给长城公司、29万元借给张守山进行营利活动,并约定了利息。同年夏天,丹文江出资安排被告人孔祥绪到美国、加拿大等地旅游。
1997年1月2日,长城公司归还本金30万元及利息4.2万元。因张守山无力还款,贾宏伟经孔祥绪同意后,将长城公司支付的4.2万元利息中的4万元用于归还张守山在济源建行借款的本金,余款2000元自用。后孔祥绪代张守山还款11万元。余款经孔祥绪协调,张守山将华美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长城公司,长城公司代为偿还张守山下欠济源建行的本金14万元,后孔祥绪将张守山借款29万元的借条交给了丹文江。案发后,被告人孔祥绪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退出现金4万元及利息款96604.9元。
